第三十九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