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情况汇报。执法情况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四)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具体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有关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实施部门、机构)汇报执法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