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第二十条已修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以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一)独立成户且无宅基地的;(二)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原有住宅用地不能建房居住的;(四)原住宅不符合规划确需易地新建住宅的;(五)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到农村落户或者回原籍定居,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