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以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

(一)独立成户且无宅基地的;

(二)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原有住宅用地不能建房居住的;

(四)原住宅不符合规划确需易地新建住宅的;

(五)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到农村落户或者回原籍定居,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