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批准:

(一)经村民小组认定的住房困难户;

(二)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或者征收原有住宅用地的;

(三)主动放弃规划区外原有住宅用地的;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住宅损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居住的。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