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第十九条已修改农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的,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