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十三条已修改行政村总体规划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自然村建设规划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