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包括:

(一)行政村总体规划:现状分析图、村庄人口规模规划报告、总体规划图和总体规划说明书;

(二)自然村建设规划:现状分析图、建设规划图、住宅建筑方案图和建设规划说明书。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