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新建村庄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乡(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尽可能避开地处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河道、水渠、铁路干线和国道、省道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及其他需要实行严格规划控制的区域内选址。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