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绿地、停车场、公交站点、出租汽车停靠点、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并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