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绿地、停车场、公交站点、出租汽车停靠点、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并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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