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节能环保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城市建成区的玉溪大河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三)从事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