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景区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照明设施,鼓励采用经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灯具。

公共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