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节能环保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支持和推广、应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型墙体材料;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置废气(油烟)净化装置和油烟排放管道,对产生噪声的设施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