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在城市建成区的玉溪大河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从事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