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城镇规划区内的绿化用地,实行管护责任制:

(一)城镇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和行道树的种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用地内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绿化,由小区管理机构负责;居民私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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