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