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鉴定人、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