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