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因保护湿地生态需要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