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产畜牧、海洋、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