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因保护湿地生态需要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