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湿地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