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人民调解员违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的,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