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疏于指导和管理,或者不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基层司法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