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违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的,由设立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立单位重组或者予以撤销。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