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二十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中非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不少于该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应当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调解纠纷。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