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二十一条有效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成年公民担任:(一)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三)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担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