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十九条有效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调解人员担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专职人民调解员。鼓励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其他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或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