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推广利用再生水。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