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具有各民族特色建筑风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管理。

城乡规划建设应当体现当地民族建筑风格,公共场所、主要街道、公路沿线新建、改(扩)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其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文化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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