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供水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水源基本情况和卫生防护平面图、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示意图、供水系统示意图;(三)水质监测合格报告;(四)水质检验能力证明材料;(五)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六)供水、管水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十五日内颁发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