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已修改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水源和蓄水设施防护符合卫生要求;(二)生产区内外环境、卫生设施、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有完善的净化、消毒设施;(三)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四)具有相应的水质检验能力;(五)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六)直接从事供水和管水的人员具有健康证明。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