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下列场所或者部位不得设置牌匾:(一)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二)坡屋顶或者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三)十八米以上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四)危房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五)影响居民睡眠、通风、采光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