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夜景照明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编制夜景照明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市区的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按照夜景照明规划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