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下列场所或者部位不得设置牌匾:

(一)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

(二)坡屋顶或者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

(三)十八米以上建筑物、构筑物顶部;

(四)危房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影响居民睡眠、通风、采光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