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牌匾,应当符合牌匾设置标准。牌匾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带有照明和显亮功能的,应当保持设施功能完好。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更换;逾期不修复、更换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