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第十七条有效义工服务组织的职责如下:(一)建立义工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义工和义工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三)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四)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五)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六)对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