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第十八条有效义工服务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义工服务组织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