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第二章 义工第十一条有效义工享有如下权利:(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服务组织;(二)参加义工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三)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四)请求义工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五)对义工服务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