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第二章 义工第十条有效义工服务组织建立义工登记制度。从事义工服务的人员应当向义工服务组织申请登记,从事义工服务的组织应当向市或者区义工联申请登记。义工服务组织可以根据义工服务活动的需要,招募临时义工,并在市或者区义工联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