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第二章 义工第十二条有效义工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义工服务组织的章程;(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三)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四)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六)不得以义工或者义工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