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二)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义工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五)团体义工的条件由市义工联的章程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