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第二章 义工第九条有效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从事义工服务;(二)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三)符合义工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四)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五)团体义工的条件由市义工联的章程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