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学校聘用教师,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其要求;(三)工作纪律;(四)工作条件;(五)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内容。学校对聘用合同期内的教师实行岗位聘任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