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正常的生活和教育教学活动。教师应当敬业爱生,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实行教师宣誓制度。学校应当在每年的教师节组织教师宣誓活动。新任教师上岗前应当宣誓。誓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