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教师的职务设置应当根据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及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确定。教师职务设置的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