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第十七条有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组工作。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