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组工作。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