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范围与监督权限第十六条有效监督检查人员实施财政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二)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三)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四)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