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第十八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监督检查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对涉嫌重大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的,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送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的期限可以少于三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